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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谎称替人办事收受财物构成诈骗触犯刑律

发布时间:2020-11-17 01:46:02 阅读: 来源:板纸厂家

□ 邱鹏宇 刘明军  2018年5月,张某为让孩子进市属重点中学而请托某单位李某帮忙,李某谎称其可以帮助张某孩子到该市甲中学上学,但是需要一笔3万元的活动经费。张某欣然同意并给付李某3万元现金。李某收到钱后并未帮忙活动孩子上学事宜而是将该3万元钱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临近开学,张某询问李某代办孩子入学情况,李某称上市甲中学比较困难,可以帮忙活动市乙中学关系。张某同意,并按要求又给付李某4万元钱作为活动经费。后来,在李某的帮助下,张某孩子进入甲中学。张某认为其给予李某3万元是用于李某帮助孩子到甲中学上学,于是向李某索要用于帮助孩子进乙中学上学的4万元钱,被李某拒绝。张某索要未果,遂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李某刑事拘留,并向检察机关报请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认为李某谎称可以帮助张某为其孩子入甲中学时,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据李某供述,其最初并没有想要帮忙的意思,待骗取3万元之后,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并未帮助张某活动关系。至此,李某的诈骗行为已经得逞,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3万元。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经检委会讨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说法:  我国刑法对诈骗公私财物,视数额与情节,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直至没收财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谎称帮助张某办理孩子入学事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对于李某收取4万元费用,因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确用于办事开销,未计入犯罪金额,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原则的坚守。李某诈骗张某3万元,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考虑到行为人积极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类案件多发生于人们日常生活当中,在此,提醒广大读者,乐于助人确实值得提倡,但接受请托办事,应当坚守法律底线,既要避免因请托办事败坏了社会风气,又要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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